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(负面清单)(2021年版)
说明
一、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 (以下简称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)统一列出股权要求、高管要 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,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。 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之外的领域,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 理。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》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,从事投资经营活动。
三、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,应符合《自贸试 验区负面清单》的有关规定。
四、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,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内领域,但不符合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 单》规定的,不予办理许可、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;涉及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,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。投资有股权要求的 领域,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。
五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,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中相关领域的规定。
六、从事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 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,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,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,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境内公司、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,按照外商投资、境外投资、外 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八、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中未列出的文化、金融等领域与 行政审批、资质条件、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,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
九、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后续 协议、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后续协 议、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及其后续协议、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,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十、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十一、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发布的2020 年版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》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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